立法院院長蘇嘉全在19日上午召集朝野來協商「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」,包括討論2-1條、修正5-1條和增訂2-2條、5-2條,在經過3小時的討論後,也在當日下午的臨時會三讀通過修正案,確定提高為敵發展組織罪的刑責外,還特別區分為「中國」和「一般外國」,另外針對網路共諜的情況也同時納入修法中。
新頭殼
依照新的修法規定,人民不得幫外國、中國、港澳和境外敵對勢力,或他們所派遣的人有以下的行為:「發起、資助、主持、操縱、指揮或發展組織;洩漏、交付、傳遞或刺探、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、圖畫、影像、消息、物品或電磁紀錄。」如果是一般外國違反規定者,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;若是中國的話,那麼可處7年以上徒刑,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,明顯加重。不管未遂犯或過失犯也都有罰則,自首可減輕或免除刑責;發展組織的財產或資金應被沒收。
自由時報
另外這次的修法也納入網路間諜的部分,為其增定了條文「國家安全之維護,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」;值得注意的是,不管是現職或退職的公營機關人員及軍公教人員,如果觸犯並且判刑確定的話,將喪失領取退休俸的資格,已經支領者將追繳到違法日。這次會中也附帶決議真對傳播為海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不實訊息,但不管是規範對象或處罰管理的配套都還有待完善立法,將會在下會期進行相關立法審議的程序,就廣電三法、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相關法律來修正或制定,以強化民主防衛法制。
TEEPR吃不胖編:儘量比較白話來寫了,希望大家能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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