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局新規:薪資「未達4萬」不可寫面議…最高罰30萬!

過去找工作時常看職缺薪資欄寫「面議」,讓人有些不安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也透露,一直有接到民眾的抱怨,徵才資訊上的薪資訊息並不透明。為此,北市勞動局本月23日表示,民國107年《就業服務法》部分條文修正後,徵才薪資若未達「4萬」就不得寫「面議」,必須公開薪資範

August 24, 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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過去找工作時常看職缺薪資欄寫「面議」,讓人有些不安。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也透露,一直有接到民眾的抱怨,徵才資訊上的薪資訊息並不透明。為此,北市勞動局本月23日表示,民國107年《就業服務法》部分條文修正後,徵才薪資若未達「4萬」就不得寫「面議」,必須公開薪資範圍,違者可罰6到30萬元。勞動局也強調,將不定時檢查各單位薪資揭露狀況,以維護求職者資訊對等的勞動權益。

薪資顯示未達4萬不可面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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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局表示,徵才資訊上的薪資常有不透明、誤導人之嫌,例如刊登寫「面議」但實際面試才發現薪資未達4萬者不得面議,或是薪資範圍過大(3萬到8萬),有的公司面試時才告知加上獎金才有4萬,這些情況常引起勞資間的糾紛。勞動局長陳信瑜因此提醒企業,薪資顯示方式應採用定額(比如月薪3萬元)、區間(如3萬2到3萬5)、或月薪最低數額(像是「月薪38000元以上」);若使用區間的薪資顯示,則不宜超過5千元,以免區間過大失去公開意義。

 
(翻攝自台北市勞動局,下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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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僱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可「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。」這裡的經常性薪資,指的是受雇者每月獲得的報酬,包含本薪、按月給付的定津貼與獎金(包括伙食津貼、全勤獎金和績效獎金…等等),但不包含加班費、三節獎金、年終獎金與出差旅費。僱主應清楚表明薪資4萬以上,是否「包含本金與獎金」以防紛爭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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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台北市就業服務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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