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去年做出释字第791号解释「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违宪,立即失效」。行政院会在去年12月17日通过删除刑法第239条文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规定等,全案送立法院审议。立法院在昨 (31)日三读通过,删除第239条「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奸者亦同。」和「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」。

国民党立委叶毓兰表示,立法院三读修法,代表通奸罪正式走入历史,通奸行为不再有刑事责任,但并非代表婚姻制度已经崩坏,因为还有《民法》,通奸者仍要对不忠行为付出代价,台湾也不会成为小三跟小王的天堂。

刑法第239条「以通奸罪处罚偷吃出轨者,以相奸罪处罚第三者,最重均可处1年徒刑」,其实台湾是目前世界上少数仍把通奸入罪的国家,法界长期以来都希望废止这项条文,但碍于民意迟迟没有动作,但去年大法官释宪宣告违宪后,等于替立法机关想了个方法解套。

大法官指出,国家刑罚应该是拿来处罚危害重大法益行为,而不是用来惩罚损害个人感情的婚姻关系,此举等于干预人民隐私,且通奸、相奸通常发生在私密领域,以国家刑罚之名调查人民隐私,反而影响婚姻关系。立法院三读通过删除刑法第239条文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规定,以符合大法官释宪的意旨,相关法令即起失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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