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位警察基於同情心撤銷對拾荒老人的交通違規罰單,你認為該員警該因此受到處罰嗎?台中一名洪姓員警從2019年起任職於清水分局大楊派出所,同年3月底巡邏時發現一名老翁無照騎乘沒有掛牌的機車。調查後本來要以無照駕駛開單,老翁卻自述生活困頓、付不起6千元罰鍰,洪姓員警因惻隱之心放水,後續卻因此被檢方依貪污罪起訴。
示意圖非當事分局,翻攝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。
根據判決書,洪員在2019年3月31日於台中清水區吳厝路與和睦路口巡邏時,看到一名老翁騎著未掛牌的機車上路,於是上前攔檢。一輸入老翁的身分證字號發現他也沒有機車駕照準備開罰,老翁馬上求情表示該機車是鄰居的。洪員跟隨老翁到鄰居家盤查,證實老翁沒有說謊,該機車是鄰居前媳婦報廢的車輛,鄰居轉交由老翁回收處理。
示意圖非當事人,翻攝自unsplash。
老翁因無照駕駛該被開罰6千元,但他表示經濟困難拜託洪員手下留情。洪員到老翁家中確認發現他確實是老殘窮,還撿人家田裡遺棄的農作物過活。洪員擔心罰單會使老翁家計困難,由於同情加上以為自己有裁量權,所以將罰單上的名字劃掉銷單。
示意圖非當事人,翻攝自unsplash。
同年4月5日洪員在同路段查獲林姓汽車駕駛紅燈左轉,拿出填有老翁個資又劃線消除的同一張罰單開予林姓駕駛。林姓駕駛察覺有異,便在當年6月5日以「舉發單重複填寫為由」申訴,洪員放過老翁的事件因此東窗事發。洪員後續被檢方依《貪污治罪條例》告上法庭。
示意圖非當事員警,翻攝自中央社。
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,核對洪員、拾荒老翁、老翁鄰居、林姓駕駛等證人的說詞,前因後果確實毫無隱瞞,當時派出所的工作紀錄簿和洪員密錄器光碟影像也都對得上,證明洪員和當事人並沒有利益關係。法官認為雖然洪員應依法執行開單,但因為同情放過老翁的舉動並沒有利己意圖,所以一審判決無罪。檢方依員警無權放過無照駕駛為由上訴,台中高分院在今年6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,後續檢方並未再提出異議。如果你是法官的話,會判洪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嗎?
示意圖非當事分局,翻攝自臺北市政府警察局。
是你會怎麼判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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