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網路上看到不良示範,自己覺得「好笑」並不代表能模仿。桃園一名詹姓男子、一名龍姓男子和2位少年因為看到抖音網紅以「超商放鞋子」為主題拍片,就選在凌晨去超商模仿,把運動鞋和拖鞋放進食物冷藏櫃裡拍限時動態,上傳至臉書和IG。後續有網友看到照片,截圖至臉書抨擊,超商顧問發現後報警循線追查,向4人提告毀謗和民事賠償。
【錯誤行為,請勿模仿】
示意圖非當事人,翻攝自《風犬少年的天空》。
根據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,2020年3月,詹男和龍男把黑色運動鞋和拖鞋放進冰著飯糰和香蕉的冷藏架上,再由當時未滿18歲的2名同夥拍照上傳IG及臉書限時動態。有網友看到照片後,在臉書靠北社團怒批:「某個網友的IG看到的,請問你們這樣把鞋子放在這裡不嫌髒嗎?早上進貨都是放吃的耶……你這樣誰敢買啊」,引起底下201則留言討論。
翻攝自臉書。
超商認為詹男等4人把鞋子放進冷藏架的行為,會讓其他顧客認為門市管理鬆散、品質不潔,足以毀損商譽,於是報警提告。詹男曾一度否認,後來才坦承犯行,不過未與超商達成和解及賠償。桃園地院在2022年12月開庭,判詹男因共犯散布圖畫誹謗罪,處拘役40天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;龍男則因為潛逃不出庭遭法院通緝。
示意圖非當事人,翻攝自unsplash。
後續超商因上述刑事案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被告連帶損害賠償100萬元。詹男推託說有將鞋子放冷藏櫃,但畫面不是自己拍照上傳的,不過他和其他少年是一起的沒錯。詹男也表示願意賠償,但辯稱100萬過高。日前民事判決書指出,桃園地院表示原告超商是公司法人,名譽商譽受損但不會有自然人的精神痛苦,「不得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。而除了名譽權之外,原告於並未再主張其有其他權利遭到侵害」,所以求償被駁回,本案仍可上訴。身為會去超商消費的客戶,你會支持超商上訴索賠嗎?
示意圖非當事人,翻攝自unsplash。
年紀輕不是在超商恣意妄為的藉口,當然為人父母做錯事還不負責任更不應該。有一位家長帶孩子去超商購物時,小孩打破一瓶42元的牛奶,客人沒道歉還責怪店員,甚至自掀黑歷史開嗆:「我在台北的超商打破東西也沒人叫我付錢!」
示意圖非當事人,翻攝自《家庭式》。
一位無奈的超商店員在臉書社團《爆廢公社公開版》訴苦:「怎麼會有這種家長!!不良身教……」店員表示有客人帶小孩進店買東西,小孩打破了一瓶牛奶,家長毫無悔意把錯推給店員,「還態度很差的說『我在台北的超商打破東西也沒人叫我付錢』、『我就是不付錢不然去台北告我啊!』」客人東西丟著就離開,店員決定報警處理。
翻攝自臉書《爆廢公社公開版》,下同。
店員和員警是朋友,報案後派出所的員警無奈幫那位客人付錢,店員解釋:「原因是他怕我42元跑法院也麻煩」。底下網友力挺店家:「我做超商,客人打破當然要買下付錢,是哪家超商這麼有錢?客人打破不用付錢的」、「在當地提告是要他從台北下來開庭的」、「我認為不是錢的問題,是要讓這個人學到教訓,你的警察朋友這樣是姑息養奸」、「這種奧客不管多少錢就是不能慣,不然他絕對還有下次」、「我覺得不管哪裡的超商,都不應打破不用賠,這樣會慣壞一些刁民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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