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子「半年業績1800萬」任勞任怨,但卻遭台灣之星開除

一名曾任職於台灣之星的高級管理師郭女,她表示在2014年12月轉跳到台灣之星工作後,任勞任怨,就連懷孕時也都每天加班,半年業績也高達1800萬元,KPI值幾乎是100%達成率,但她卻在2015年12月時被公司單方面以「不適任」的理由資遣,要求她隔天就要離開,讓她無法接受,

November 1, 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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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曾任職於台灣之星的高級管理師郭女,她表示在2014年12月轉跳到台灣之星工作後,任勞任怨,就連懷孕時也都每天加班,半年業績也高達1800萬元,KPI值幾乎是100%達成率,但她卻在2015年12月時被公司單方面以「不適任」的理由資遣,要求她隔天就要離開,讓她無法接受,決定對台灣之星提告,如今判決也出來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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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女表示上份工作月薪82K,但台灣之星雖然月薪57K多,但「保障年薪17個月 (包含5個月年度激勵獎金) 」,讓她決定跳槽,1年來她努力工作,「自認工作態度極為人處事均有為有守」,卻被叫去短暫面談後就要她走人,並沒有具體說出她的問題,即使真的考評不合格,那也需要按規定給予改善機會,或調整職務。現在郭女要求台灣之星應給付她47萬多元,其中包括違法解雇之日至回復任職期間薪資、獎金及加班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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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此台灣之星說郭女錯誤頻繁,像是採購下單數量錯誤、提供錯誤專案價格等等,「明顯影響部門績效及公司信譽」,口頭申誡、勸導多次卻不見改善,因此才讓她離開,並說面談當下郭女並未提出反對意見,只在終止勞動契約確認書上表明「希望提撥獎金」,之後便進行交接、薪資結算等等;而郭女所說的加班部分她未依公司規定打卡登錄,因此沒有留下任何加班記錄,她也沒申請過加班費,因此認為該部分為杜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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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士林地院法官表示,按照《勞基法》雇主須給員工90天的改善期,若直接解僱屬違法,而且郭女也有向新北市府申請「勞資爭議調解申請」,應為不同意被資遣才會這麼做,因此判台灣之星須要給付遭解雇至復職期間的每月薪資。至於加班費部分,雖然有同事證稱有看到郭女留在公司,但因不了解在做什麼,無法判斷是私事還公事,因此法院駁回請求,全案還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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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了解更多有關勞基法的影片可以看一下影片:

參考資料:蘋果日報│Youtube-生活首都‧臺中視界網

TEEPR小編:希望勞方資方都要好好遵守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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