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2月27日,中山醫學大學應用外語系大四生張博崴山獨自攀登白姑大山,隔日打電話聯繫女友說自己迷路後從此失聯。之後南投縣消防局接獲通報立刻派國軍出動搜救,但經過51天仍然找不到,後來山友協助搜尋,2天後就找到張男遺體,張男家屬因此控告南投消防局救援疏失。
張男父母認為,政府機關怠忽執行職務,導致兒子失溫休克身亡,無法及時獲救,「報案後隔天消防局才派人組織搜救,也沒主動找民間救難團體求助,51天的混亂搜救情況,浪費了黃金救援時間。」後來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南投消防局有怠職務,符合國賠要件,須獨立負擔賠償266萬元,全案可上訴;而南投縣消防局則以最速件上訴。
然而27日二審出爐判決大逆轉,高院法官認為, 張男當時獨自攀登白姑大山只穿著簡便輕裝、帶一天的口糧,明知留在原地或手機訊號能接收處容易獲救卻仍貿然離開,讓搜救人員的搜尋困難度增加,跑到上游溪谷最終體力不支、失溫休克身亡,因此認定南投消防局沒有疏失,無須負擔國賠責任。
南投縣消防局副局長陳興傑聞訊後表示,一審判賠時所有基層人員都趕到挫折,當時張男發生山難動員數百人搜尋,大家都已盡心盡力卻被判疏忽職責,士氣受到打擊;如今二審法官的判決鼓舞了搜救人員士氣,讓他十分感謝。而南投縣政府現在也制定《南投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》,希望山友們從事登山活動時能依照規定,重視自己的安全問題。
對於二審判決結果,張男父母則表示, 「錢不是重點,希望藉此讓政府正視救援問題、提升救援效率,也能面對基層消防員額不足問題。擔心國家救難機制由進步的五步退回原來的三步,也擔心基層消防權益,希望能跟政府單位坐下來,好好分析相關問題。」
熟悉登山活動的攝影師「雪羊」則在臉書分享對於此事的看法。他表示,當年張家對搜救要求很苛刻,2月28日晚上11點21報案,仁愛分局3月1日中午就出動第一梯次搜救隊,這叫「怠於執行勤務」,「我對這段超火的…2011不是閏年耶?消防隊員不用睡覺?上山都不用準備裝備?不用研究路線?不用搜集情資?收到報案就要馬上上山?天底下沒這麼狂的搜救啦!」
他認為,張家人的心態很不健康,「消防隊救人是職務,但不自量力而死的白目,不在責任範圍。」他說,高等法院法官點出非常重要的登山觀念,「登山活動有其風險,與登山者本身之體力、健康狀態、山岳知識、裝備器材、糧食飲水、氣候條件、判斷能力有關。」登山安全需要「知識」、「裝備」、「經驗」三者缺一不可,「想快樂上山嗎?那就要把自己準備周全喔!」
雪羊說,「政府沒有義務保護不自量力的人。」台灣法規並未授權政府成立專門搜救隊,強迫消防員做不是他們應盡的工作,有錯的不是消防員,而是國家體制,「我們要記得,今天消防會勝訴並不是因為『消防的搜救很棒』,而是『張家的要求對消防隊員而言太超過』。」
雪羊PO文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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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ETtoday新聞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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