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勞基法二次修法已經三讀通過,進行了5大項目的調整,其中在加班費方面除了變成核實計算之外,更表示加班時數可以一比一換成補休時數,讓外界質疑這樣是不是就根本領不到加班費了,雖然對此勞動部長有強調只有勞工可以提出換補休的請求,如果沒補休一樣要支付加班費,雇主不得主動要求,但各界還是不買帳,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也再次強調,是大家曲解意思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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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次長施克和指出,其實在台灣早就有很多公司進行加班換補休的制度,當然要不要換的權力在於勞工,這次修法是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,讓勞工可以換補休失敗的話,還有加班費可以拿,立法並不是為了讓雇主不給加班費。
中央社
而施克和也解釋,當勞工提出要換補休時,雇主不得要求勞工禁止補休只領加班費,也不能不同意後不了了之,雇主只有答應給予補休或是給加班費的選擇,若雇主違法,最高可罰100萬元;另外補休期限方面,如果在期限內沒休完,那就該折算成加班費給付。
民報
徐國勇更說「第32條之1」是由國民黨提出的,之後朝野協商同意後才通過,面對現在大家說「沒加班費」的聲浪,他認為是「極盡扭曲」的誤解,把現實和條文給扭曲,這次的加班補休權利一定是在勞工身上,而非雇主片面要求就可以進行的,他們是以保障勞工權益為主。
自由時報
有關加班補休相關新聞,小編覺得法條這種東西真的是各種不白話,佩服法律系:
參考資料:聯合新聞網
TEEPR想要吃遍全世界編:比較想知道有多少勞工敢檢舉?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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